15930679790

律师简介更多>>

付艳珍律师,200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411632609。 付律师擅长办理各种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欠款纠纷等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曾代理的案件有: 1.成*华与赵*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详细介绍】

最近更新
您的位置:香河律师网 > 欠款纠纷 > 正文

哪些行为属于躲避债务的行为

来源:香河律师网  作者:香河律师  时间:2016-09-30

核心内容:如果遇到公司恶意逃债,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笔莫大的损失。要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要先了解清楚逃债的行为有哪些?遇到恶意逃债了又该怎么办?我国法律在这方面都有哪些规定?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规避债务

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 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 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规避债务

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作为贷款物资保证 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 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规避债务。

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规避债务

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债权人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偿还能力。

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规避债务

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 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 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

知识链接: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

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情形,都需要举证,债权人最好在起诉前调查清楚,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相应行为的,应在起诉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造成二次诉讼,浪费时间精力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