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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艳珍律师,200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411632609。 付律师擅长办理各种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欠款纠纷等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曾代理的案件有: 1.成*华与赵*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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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中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来源:香河律师网  作者:香河律师  时间:2016-09-30

当清算组成立以后,公司董事会应将公司全部财产及账簿交由清算组接管,由其开始进行清算活动。

(一)非破产普通程序

公司解算以后,清算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财产均由董事会负责保管。当清算组成立以后,公司董事会应将公司全部财产及账簿交由清算组接管,由其开始进行清算活动。

具体的程序如下:

1、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财产

3、接管公司债务

4、设立清算帐户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解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8、处理公司财产

9、清偿债务

10、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13、提交清算报告

14、办理注销登记

15、追加分配

(二)非破产特别清算

1、特别清算的启动

公司解散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3、人民法院的权限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2)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

(3)特定情况下裁定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