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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错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来源: 来凤县律师网  作者: 来凤县律师   时间: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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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要点】

  医院对病人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由于医院未能严密观察病人病情,未及时果断适时地对病人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致使病人病情加剧最终致人身损害事实发生,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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